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57條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增設或變更其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 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