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54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經營者在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其無線電叫人系統達每個頻 道十五萬收信器使用者承載量時,得申請增加指配一個頻道。

同一經營者使用之頻道總數以六個頻道為限。

不同經營者合併為一經營者時,其原指配之使用頻道,得全數保留使用,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