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50條
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每個頻道之承載標準如下:

一、頻道間隔為十二‧五千赫者,為五○○部行動臺。

二、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者,為八○○部行動臺。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其系統最低實際 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 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