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經營特許通則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5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