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49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初期之頻率 需求申請指配頻道。但首次申請指配之頻道數最多以十二個頻道為限。
每一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使用之頻率總數,以二十個頻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