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46條
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年起,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為每 個頻道至少五十部行動臺,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七 十部行動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