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43-2條
主管機關得於利用行動電話業務現用頻段釋出新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後, 視行動電話業務之用戶數、頻譜使用情況及新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業者系 統建設需求,訂定行動電話網路調整期,調整期間網路服務品質、漫遊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