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38條
經營者不得使用未經核准之無線電頻率及發射電功率;其經核准者應以滿 足實際運用及經營地區所需者為限,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加以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