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5 年 07 月 12 日)
第36條
本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由主管機關視頻率資源及業務種類指配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之種類及頻率使用效率,限制或調 整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道數及頻寬:

一、與既有合法使用之頻率產生干擾須調整者。

二、頻率閒置達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須調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