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8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 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