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28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 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 費、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