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27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第28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 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 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28-1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