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它電波監理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22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 ;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

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 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 設調幅廣播電臺。

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 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