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12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遺失或毀損不堪用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