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11條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 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 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 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 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