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10條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 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換發之。

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所屬學校名稱。

三、所屬學校負責人。

四、電臺負責人。

五、工程主管。

六、核定電功率。

七、電臺頻率。

八、電臺頻寬。

九、電臺呼號。

十、設置處所。

十一、發射機主機、備機之廠牌型號、機件號碼及電功率,功率放大器數 量。

十二、播音室地點。

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