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20條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 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得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審定證明或 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者。
二、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 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