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7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 、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 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前項設備經擴充其通信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通信介面功能者, 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 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