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6條
取得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應依審定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 式樣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於 電信終端設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審驗合格標 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亦同。

審驗合格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應將審驗合格標籤黏貼於設備本體 明顯處後,始得使用。

未依第一項規定黏貼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驗證機關(構) 得通知其敘明理由,並命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