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附則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51條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 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