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附則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48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 七條規定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罰。
違反前項以外有關業餘電臺之相關規定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