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4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作業時,應將作業之年、月、日、起止時間,雙方之信號 品質、發射功率、工作方式、對方電臺呼號、作業人員姓名及其他之信息 予以記錄,並簽名後,保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