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43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數據、影像及無線打字通信之調變方式,應符合業餘 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必要時,應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主 管機關監測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