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控制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42條
自動控制電臺僅能傳送超過五十兆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於接獲主管 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重新發射。

自動控制電臺需傳送五十兆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先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