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控制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40條
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制點上作業。但自 動控制電臺之控制員得不在其控制點上作業。

第41條
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可為即席控制作業或為遙控作業。

第42條
自動控制電臺僅能傳送超過五十兆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於接獲主管 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重新發射。

自動控制電臺需傳送五十兆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先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