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8條
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得使用三‧五兆赫、七兆赫、十四兆赫、二十一 兆赫、一四五兆赫及四三○兆赫頻段,設置緊急救難電臺與業餘電臺構成 通信網,平時實施試通。於發生重大災害時,並得協調業餘電臺配合協助 救災及提供服務。

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 在呼叫完畢後須改換至其他頻率工作,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平時應經常 守聽,俾供緊急呼叫及提供救助呼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