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6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兆赫時,不得超過 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兆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另有規定 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