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5條
一等及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得從事定點間之展頻 通信實驗。實驗時,應提供所採用之展頻通信編解碼器供主管機關監測之 用。

前項展頻通信之調變方式,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