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
業餘電臺所有人,負責管理載於電臺執照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
定作業:
一、業餘電臺所有人、該電臺之控制員及頻率協調員應互相協調選用符合
作業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作業,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
作業以有效使用業餘無線電頻率資源。
二、除非正在從事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網路之通聯測試,否則業餘電臺之
控制員在其他任何時段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
三、業餘電臺不得對無線電通信或信號故意或惡意干擾。
四、業餘電臺可基於試驗之目的,在符合作業人員等級之頻率上,發送短
暫週期之試驗信號。
五、干擾發生時,業餘電臺執照所有人與在該電臺作業之控制員及頻率協
調員,應與互相干擾電臺之作業人員共同負責消除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