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3條
業餘電臺之通信對象規定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禁止通信國家以外之其他國家業餘電臺。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業餘電臺。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緊急通信電臺,但限於緊急通信及平時試通時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