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2條
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

一、電報應使用摩氏電碼,使用自動發報系統者,其速度每分鐘不得超過 二十字組。

二、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

三、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使用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所規定之電碼。

四、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

五、業餘無線電人員在相當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電臺之 呼號作業。若在較低等級之電臺作業時,則應於所在電臺之呼號後以 反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作業人員本人之電臺呼號,予以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