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業餘電臺之呼號,依下列原則指配:
一、呼號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
二、呼號之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M、N、O、P、Q、U、V、W及
X內選配。
三、呼號之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用以代表業餘無線電臺所在之
地區(縣、市)及臨時電臺。其編配方式如下:
(一)0:臨時電臺。
(二)1:基隆、宜蘭。
(三)2:臺北。
(四)3:桃園、新竹。
(五)4:苗栗、臺中。
(六)5:彰化、南投、雲林。
(七)6:嘉義、臺南。
(八)7:高雄。
(九)8:屏東、臺東、花蓮。
(十)9:臺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
四、數字以後,續以一組三字元以內之英文字母,依字母個數分成下列三
組,每組再依呼號之第二字元是否為英文字母X,予以分類:
(一)一個字母: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中繼電臺,其他字母
代表特殊業餘電臺。
(二)二個字母:代表一等業餘電臺。
(三)三個字母: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二等業餘電臺,其他
字母代表三等業餘電臺。
五、有關臨時電臺呼號之指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若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
涉及紀念性質,亦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