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30條
業餘電臺之呼號,依下列原則指配:

一、呼號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

二、呼號之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M、N、O、P、Q、U、V、W及 X內選配。

三、呼號之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用以代表業餘無線電臺所在之 地區(縣、市)及臨時電臺。其編配方式如下:

(一)0:臨時電臺。

(二)1:基隆、宜蘭。

(三)2:臺北。

(四)3:桃園、新竹。

(五)4:苗栗、臺中。

(六)5:彰化、南投、雲林。

(七)6:嘉義、臺南。

(八)7:高雄。

(九)8:屏東、臺東、花蓮。

(十)9:臺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

四、數字以後,續以一組三字元以內之英文字母,依字母個數分成下列三 組,每組再依呼號之第二字元是否為英文字母X,予以分類:

(一)一個字母: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中繼電臺,其他字母 代表特殊業餘電臺。

(二)二個字母:代表一等業餘電臺。

(三)三個字母: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代表二等業餘電臺,其他 字母代表三等業餘電臺。

五、有關臨時電臺呼號之指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若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 涉及紀念性質,亦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