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作業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29條
業餘電臺之呼號,除臨時電臺由主管機關直接指配外,其他電臺之呼號於 申設業餘電臺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 配特定呼號。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 號。

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電臺呼號予以收回,該電臺不得再使用原 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