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備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26條
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之增益應小於十五分貝,其設計之峰值波 封功率 (以下簡稱設計功率) 在一千五百瓦以下者,應相對降低其放 大倍率。

二、無論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之輸入端有無衰減,其輸出功率不得 在輸入功率未超過五十瓦即達到設計功率值。

三、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在其設計功率下應能持續工作。

審驗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時,應以五十瓦以上之平均射頻輸入功率驅動至 其輸出功率達到設計之飽和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