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備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23條
業餘電臺之頻率應力求穩定,並避免混附發射;其控制載波之參考振盪頻 率或鎖相頻率,至少應以水晶振盪晶體穩定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