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21條
業餘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 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 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