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9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執照持有人應於期間屆滿前 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前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持有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 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