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8條
下列特殊業餘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 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

一、臨時電臺。

二、輔助電臺。

三、示標電臺。

四、中繼電臺。

五、地球電臺。

六、太空電臺。

七、遙控電臺。

八、遙測電臺。

九、指揮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