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8條
下列特殊業餘電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 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但臨時電臺得不申請電臺執照。
一、臨時電臺。
二、輔助電臺。
三、示標電臺。
四、中繼電臺。
五、地球電臺。
六、太空電臺。
七、遙控電臺。
八、遙測電臺。
九、指揮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