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時,應填具行動式業餘無線
電臺執照申請書一份,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話電機,並檢附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
照。
以未經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執照者,應檢
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一)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二)技術規格資料(應包含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資料)正、影本各一
份。
(三)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二、設置目的。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及型式認證號碼。
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及呼號。
二、所屬者名稱。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頻率及電功率。
四、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