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本國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除第十八條規定外,一人以設置一座電臺為原則。
二、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未達二十五瓦時,得申設固定式或行動式業
餘電臺;其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上時,應申設固定式業餘電臺。但
輸出功率在五十瓦以下,且發射頻率在五十兆赫頻段以下時,得申設
行動式業餘電臺。
三、行動式業餘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同一申請者並以申請五部為限。
四、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申請設置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之業餘電臺,於熟
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後,再申請異動增設發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