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4條
業餘電臺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得申請設置與其資格相當等級以下之業餘電臺。

外國人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得申設業餘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