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3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 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