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第8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科目與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 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十五題、無線電學十五題共計五十題,至 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耳聽抄收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抄收十五個字組 ,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字母、符號或數字)。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 分十題、電學十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四十題,至少應答對三十二 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五題、國際無 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五題、無線電學五題,共計三十五 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通過測試之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及格科目之證明書;證明書有效 期間為一年。

第9條
題庫由主管機關編訂及公告,題組由題庫內隨機抽取組成。

第10條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 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第11條
取得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之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者, 應於有效期間內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 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包含申請等級之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及該 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12條
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第13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 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