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1條
取得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之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者, 應於有效期間內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 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包含申請等級之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及該 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