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10條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 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