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附則 (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26條
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 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