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附則 (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25條
本辦法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得參照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第26條
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 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