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電臺設置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8條
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 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審驗合格者,應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 經許可後發給之。

前項審驗之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第一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及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 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 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申請人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廣播或電視執照。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 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頻率使用費預估表或服務區內人口數估算表。

四、八方位電場強度及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