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頻率分配及使用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任何新指配頻率,或現有指配頻率基本特性之變更,不得對同等級以上業 務之既設合法電臺所提供之業務造成妨害性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