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頻率分配及使用 (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8.3 kHz 至 3 THz 之各業務頻率之分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之中 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前項頻率分配表由 行政院指定機關定期檢討修定公告之。